出賣人給付有瑕疵之物,買受人得主張何種權利?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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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種類買賣;解除契約;履行利益. 中文摘要:, 一般認為出賣人給付之買賣標的物如有瑕疵,除有瑕疵擔保規定立適用外,亦構成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出賣人給付有瑕疵之物,買受人得主張何種權利? 編著譯者: 顧立雄 出版日期: 1984.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16期/13-14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079 下載點數: 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種類買賣;解除契約;履行利益 中文摘要: 一般認為出賣人給付之買賣標的物如有瑕疵,除有瑕疵擔保規定立適用外,亦構成不完全給付,即認為出賣人有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一旦其提出之物有瑕疵,其給付即不合債之本旨,如瑕疵係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出賣人自當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惟當其同時符合兩者(不完全給付及物之瑕疵擔保)之構成要件規定時,其適用關係如何,依現行多數學者見解,係採競合的觀點,認為買受人可以選擇適用,亦即買受人得選擇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賠償,或依情形,依據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單純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種類買賣),甚而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之情形者,買受人依民法第三六○條規定,亦得逕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過買受人依此所得請求之範圍僅限於瑕疵本身所致之損害(履行利益),關於因瑕疵給付所致買受人人身或其他財產法益之損害(即加害給付之賠償),則不得主張。

目  次: 一、案例二、通說之見解三、對通說之質疑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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