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民國108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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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9 條條文(原名稱: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新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民國108年) ← 立法於民國108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7日公布於民
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 司法院
- 2立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396號及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意旨,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並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制,及配合法官法 ...
- 3立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法官法中職務法庭制度之變革,牽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之職掌及組織變更,爰司法院會銜行政院、考試院擬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 ...
- 4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
- 5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9、10 條條文(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新名稱: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34 年10 月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