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4、85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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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85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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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
民國69年07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84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再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下罰緩:
一、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
者。
二、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戒處分時,曾受到場之通知者。
前項罰緩,由少年法庭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
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罰緩處分確定者,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
檢視現行法條
第85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檢視現行法條
第85-1條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
前項管訓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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