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二、新設公私場所如同時具有第一至第七批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於本公告日起申請設置許可者, ...  依卷期瀏覽  依機關瀏覽  依類型瀏覽  依主題瀏覽  背景說明  內容範圍  作業規範  訂閱辦法  簡易查詢  進階查詢  國內網站  國外網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環署空字第0940068906號   主  旨: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二、新設公私場所如同時具有第一至第七批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於本公告日起申請設置許可者,應將所有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一併申請。

三、本批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如同時屬已公告第一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者,應依首次公告之期限申請許可。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公告日前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不在此限。

署  長 張國龍   附表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 批次 行業別 類別 適用對象 製 程 別 公告條件說明 備  註 八 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膠帶製造程序 從事膠帶製造,且其總設計或實際有機溶劑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者。

  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 一、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者。

二、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八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複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光碟片製造程序 從事光碟片製造,並具有射出成型或塗佈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 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 機車、自行車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機車、自行車表面塗裝程序 從事機車或自行車製造及裝配,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十萬輛/年以上者。

  八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被動元件製造程序 從事被動元件製造,並具有混合、造粒、燒結、印刷或電鍍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 木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合板製品製造程序 從事合板製造,並具有裁切、烘乾、加壓及膠合等作業程序,且其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者。

  木造品製造程序 從事組合木材、塑化木製品或其他木製品製造,並具有裁切及塗裝等作業程序,且其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者。

  八 印染整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印染整理程序 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芳香烴製造程序 以蒸餾方法,從事芳香烴類化合物之生產,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 各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

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四百公噸/月以上者。

  八 各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有機溶劑作業程序 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同一公私場所已取得許可證之其他製程(或固定污染源),其有機溶劑設計或實際使用量已記載於許可證者,得不重覆申請,但應於申請時述明已登載於其他許可證之有機溶劑種類及其設計或實際使用量。

八 各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四百公斤/小時以下者。

  八 各行業 第二類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 一、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兩萬五千公秉以上者。

二、以二百公升(或五十三加侖)以下儲存桶,儲存揮發性有機液體者,不在此限。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30~17:30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6樓地圖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版權所有2004All rightsreserved 本站建議使用IE5.0或Netscape4.5以上瀏覽,最佳螢幕解析度1024x768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