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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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署空字第10001100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固定源空污防制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93年12月22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0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100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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