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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四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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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行政法院-認識本院-本院組織-組織
組織 · 一、院長. 本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擔任大法庭審判長。 · 二、審判. (一)審判庭. 各審判庭置庭長1人,法官4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 三 ...
- 2行政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3法官法修正第二條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 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
- 4現任院長 - 最高行政法院 - 司法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18期結業; 臺灣新竹、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 臺灣桃園、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
- 5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四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