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識本院-本院組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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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一、院長. 本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擔任大法庭審判長。
· 二、審判. (一)審判庭. 各審判庭置庭長1人,法官4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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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官司法事務分配 - 最高行政法院 - 司法院
庭別. 承辦 股別. 辦理事務 案件類別. 承辦法官 姓名. 合議庭配置. 代理次序. 第一庭. 行政訴訟事件. 侯東昇 (兼庭長). 未、天、揚、巳. 一、庭長(審判長)部分:.
- 2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四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 3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院目前共分5庭,除庭長外,另有19名法官。 組織[编辑]. 院長 ...
- 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五)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參加遴選法官應檢附前項第二款各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第4 條. 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 ...
- 5行政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