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托育補助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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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條件: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局提出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本局簡介 局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福利政策 服務成果 歷史沿革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 策略地圖 定期報告 施政報告 局務會議紀錄 施政計畫 機關政策白皮書執行情形 議會工作報告 社會局大事紀要 預算決算書 會計月報 聯絡我們 統計資料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性別統計 相關業務年度統計 統計年刊 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 捐款徵信 簡介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 社會局接受捐贈物資明細 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民間捐款-委員會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整併前) 臺北市防疫物資 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委員會(已整併至重大災害委員會)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臺北通 下方連結 隱私權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 位置與交通 本站使用正體字 員工入口 ::: 本局簡介 局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福利政策 服務成果 歷史沿革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 策略地圖 定期報告 施政報告 局務會議紀錄 施政計畫 機關政策白皮書執行情形 議會工作報告 社會局大事紀要 預算決算書 會計月報 聯絡我們 統計資料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性別統計 相關業務年度統計 統計年刊 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 捐款徵信 簡介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 社會局接受捐贈物資明細 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民間捐款-委員會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整併前) 臺北市防疫物資 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委員會(已整併至重大災害委員會)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臺北通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首頁 相關服務 嬰幼兒照顧服務 育兒及托育相關補助 友善托育補助 友善托育補助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 相關法規 申請條件 應備文件 洽辦窗口 服務內容說明 一、補助條件: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局提出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申報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友善托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二、補助標準如下:(本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一)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2,500元。

(二)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4,000元。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補助金額加發500元。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補助金額加發2,000元。

三、本補助不得與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育兒津貼重複申請。

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註: 1.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為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2.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為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居家托育人員。

*申請表 *送件單位:(1)兒童送托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保母)者: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保母)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2)兒童送托托嬰中心者:該托嬰中心。

*次年兒童如仍未滿3歲且持續就托原托育人員或托嬰機構,將由原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機構協助續辦,家長無須重新填送申請表,本局將主動比對新年度之受補助資格。

以上清查作業需要時間,每年初首發月份將於3或4月開始撥款,並追溯當年度符合月份發給補助款,爾後每月補助款將於次月(原則上每月30日)撥入委託人郵局帳戶。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服務對象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設籍本市,且兒童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將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局提出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申報,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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