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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有關民眾自私立納骨塔(堂)、寺廟附設納骨塔(堂)移出靈骨,欲存入貴市公立納骨塔(堂)者,應檢附文件疑義一案 為辦理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 ...
條例名稱
第102
條(章節:第7章附則)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
相關函釋
有關民眾自私立納骨塔(堂)、寺廟附設納骨塔(堂)移出靈骨,欲存入貴市公立納骨塔(堂)者,應檢附文件疑義一案
為辦理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現況調查及建立統計表函詢相關疑義一案。
所詢貴縣○○寺能否將原骨灰(骸)安置區內之骨灰(骸)移至同地號新建寺廟內安置一案。
有關貴府辦理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現況調查作業相關疑義。
有關貴縣佛教會101年5月14日召開「寺院團體所屬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調查」說明會所提建議及疑慮事項一案。
有關宗教團體(含寺院、宮廟、教會)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及第42條規定等疑義1案
貴市○○堂於91年2月8日領有貴府核發寺廟登記證,是否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疑義1案
寺廟委託業者經銷寺內骨灰蓮座產品是否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有關民眾以隨喜捐獻方式取得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所稱寺院宮廟所屬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存放單位使用權,在無使用需求下倘自行轉讓他人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轉售是否仍符合該條得「繼續使用」之要件?又經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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