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 | 高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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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 案例及法律分享CASE Home/案例及法律分享/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 刑事案件 NOV23 4924 NOV23 4924 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妨害名譽的法律議題,於此,大家最常聽到的應屬於刑法中的「公然侮辱」、「誹謗」兩者,而上述兩者的成立要件,還有罪刑都不甚相同,以下我們將會討論幾個相關的問題: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二、什麼是誹謗罪? 三、如果要提告時,需要注意什麼?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需要滿足「公然」、「侮辱」兩個要件: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大眾可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不管是現實環境或是虛擬世界,只要有不特定的多數人,有可能聽聞的可能性即已足,並不以實際有人聽到為必要。

「侮辱」:指的是「抽象的謾罵」,僅屬於個人「意見表達」,而不關乎具體事實,並足以令人難堪,進而影響他人的人格、聲譽、社會評價等,惟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常見的例如:台灣國罵、語氣狀聲詞等,在這裡法官會依一般社會通念,同時配合當時的情狀下去衡量是否有侮辱的情事。

(2)無法援引『真實惡意原則』:   另外,因為公然侮辱本身非關於具體事實,為偏向行為人出於情緒性、主觀感受的評價字眼,在沒有基礎事實之下,無從認定該評論是否具有公益性、或是具有真實性,因此無法援引真實惡意原則而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70號) (3)賠償金額須個案判定:   關於網路上流傳已久的公然侮辱判決金額表格,還是要依照個案認定比較妥適,畢竟法院需要審酌是否有達到侮辱的情事,並非只要是講出該言詞,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什麼是誹謗? 刑法第310條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具有「主觀意圖」、「實際事件」   需要滿足「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不實」陳述,達到影響當事人名譽,另外,刑法第310條第2項針對以文字、圖畫作為手段者作為手段者,設有加重刑罰的規定。

(2)設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抗辯」「真正惡意」原則的適用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倘若得以證明該誹謗事實為真,即可援用「真實抗辯原則」,有可能不會成立誹謗罪。

不過,通常除非事件十分明確,否則較難以認定是否確實為真實事件,因此,有實務見解指出,倘若不能證明該事實時,此時另有「真正惡意原則」,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誹謗事實為真實,於欠缺犯罪故意下,仍不成立誹謗罪,以避免過度限縮言論自由的空間。

  但,需補充說明者,如果是僅關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因該誹謗言論無受言論自由保障的需要,故無法依照前面兩個原則而免責。

   關於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區別,我們可以簡單用故事整理如下:今天小王非常討厭小美,於是在每次看到小美時,小王都會當著眾人的面,對著小美「國罵」,這是屬於「公然侮辱」的範圍;而如果小王對著同事到處散播,關於小美過往是竊盜慣犯的具體不實事實,則是屬於「誹謗」的範圍,而至於成立與否,則需要再個案討論。

(3)仍需注意相關之民事責任   這裡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沒有滿足刑法上公然侮辱的要件,例如:僅是過失毀損他人名譽,而欠缺故意犯意時,此時仍有可能會同時成立民法上侵害名譽權的部分,而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任。

  三、如果要提告需要注意什麼?   很常聽到大家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因為妨害名譽罪和誹謗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需要在知悉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提起合法的刑事告訴,否則刑事告訴權將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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