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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本局自106年3月6日(一)起藥物驗章作業,變更由申辦業者自行印製黏貼藥物驗章標籤一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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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本局自106年3月6日(一)起藥物驗章作業,變更由申辦業者自行印製黏貼藥物驗章標籤一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7/03/12~2017/12/12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1624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檢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驗章注意事項1份。
(31624800A00_ATTCH1.doc)
主旨:
有關本局自106年3月6日(一)起藥物驗章作業,變更由申辦業者自行印製黏貼藥物驗章標籤一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06年度藥物重點工作計畫辦理。
二、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旨揭申辦事項經本局確認、函文告知藥物驗章標籤圖樣及序號後,交由申辦業者依藥物驗章標籤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黏貼,復由本局派員實地查核。
三、
相關法規如下:
(一)
藥事法第80條規定略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第1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者可依同法第94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藥物有本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79條規定處理;回收期限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藥物有本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6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製造或輸入業者執行藥物回收作業前,應訂定回收作業計畫書,載明回收程序、回收期限、執行成果報告書報備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依該計畫書執行;並於執行結束後,製作回收報告書,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四、
檢附本局藥物驗章注意事項1份供參。
正本:
臺北市藥師公會、台北市藥劑生公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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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 4臺北市藥師公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本局自106年3月6日(一)起藥物驗章作業,變更由申辦業者自行印製黏貼藥物驗章標籤一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
- 5藥事法施行細則§3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