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停業登記與歇業登記不同辦理商業登記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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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商業負責人,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時,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天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且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天內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系列:10篇人權保障論文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減止訟 個資保護 市民參與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通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通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系列:10篇人權保障論文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減止訟 個資保護 市民參與 首頁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新聞稿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停業登記與歇業登記不同 辦理商業登記應予注意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聯絡人:俞科長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66   臺北市某餐廳前經主管機關核備停業,在停業1年後向臺北市商業處申請歇業登記,經該處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予以核准。

其後,該餐廳主張誤認「歇業」就是繼續「停業」,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歇業登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歇業」與「停業」是不同之商業狀態登記事項,申請登記填寫之資料內容也不同,並且本案歇業登記的申請文件沒有經過法院作成偽造、變造文書的有罪確定判決,所以該餐廳不得撤回歇業申請。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商業負責人,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時,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天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且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天內申請復業登記;終止營業時,應自終止營業之日起15天內申請歇業登記,歇業登記與停業登記不同申辦登記前應予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點閱數:16235 資料更新:111-01-2511:10 資料檢視:111-01-2511:1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109-07-10 回上一頁 :::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個資保護 市民參與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更新日期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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