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停業登記與歇業登記不同辦理商業登記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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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商業負責人,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時,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天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且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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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登記與歇業登記不同 辦理商業登記應予注意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聯絡人:俞科長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66
臺北市某餐廳前經主管機關核備停業,在停業1年後向臺北市商業處申請歇業登記,經該處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予以核准。
其後,該餐廳主張誤認「歇業」就是繼續「停業」,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歇業登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歇業」與「停業」是不同之商業狀態登記事項,申請登記填寫之資料內容也不同,並且本案歇業登記的申請文件沒有經過法院作成偽造、變造文書的有罪確定判決,所以該餐廳不得撤回歇業申請。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商業負責人,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時,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天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且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天內申請復業登記;終止營業時,應自終止營業之日起15天內申請歇業登記,歇業登記與停業登記不同申辦登記前應予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點閱數:16235
資料更新:111-01-2511:10 資料檢視:111-01-2511:1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1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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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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