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歇業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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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申辦服務-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 我的E政府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 2申請入會/退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 ...
- 3藥師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4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歇業(註銷)
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歇業(註銷) ·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書1份 · 2.藥師、藥劑生原領執業執照正本 · 3.原執業機構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
- 5會員執業異動-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