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執業異動-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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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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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執業異動
藥師申辦執業異動
【執業、歇業、持續教育屆滿更新、停業、變更】
一、依據藥師法規範 《藥師法》
第二章執業
第7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
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藥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10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第11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應備文件 ※備妥文件後,先至公會開立『會員異動證明書』,再至主管機管衛生局/衛生所辦理異動。
執業動態→應備文件↓
【入會】
【執登】
【新設立+執登】
【歇業】
【關閉+歇業】
【換照】
【停業】
【退會】
入會
醫院診所
藥局公司
新設立藥局
新設立藥商(廠)
醫院診所
藥局公司
關閉藥局
關閉藥商(廠)
醫院診所
藥局公司
醫院診所
藥局公司
退會
藥師証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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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証(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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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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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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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吋或1吋)
2張
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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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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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退會証明書(轉會者)
在職証明
在職証明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租賃契約
公司預查申請表
離職証明
離職証明
藥局執照
藥商(廠)許可執照
學分證明
學分證明
停業證明
停業證明
畢業証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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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格正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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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學分証書(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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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非藥師本人申請以上業務者,請下載填寫『委託書』、攜帶『被委人身分證』,以利作業。
※藥師若辦理執業,請於執業日期當天或提早3~7天至公會辦理執業登記業務,以免造成服務機構申報健保費用損失。
※『育嬰留停』欲超過一年以上之會員需要來公會辦理歇業,請攜帶育嬰留職停證明文件辦理。
三、申辦流程
服務機構類別
【醫事機構】醫院、診所
【藥事機構】公司、藥局
送件主管機關承辦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辦理。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號醫政科電話:07-7134000#4911黃先生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辦理。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承辦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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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明書手續費100元【執業】執照規費300元
【公會幹事-會務承辦人】
公會幹事-會務薛小姐 電話:07-55301550#15 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7:00(沒有午休)
申請入會/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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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常年會費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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