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 我的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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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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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一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一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申辦流程
文件郵寄(或親自臨櫃辦理):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科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衛生局-食品藥物科承辦人員:張小姐電話:(03)5518160#232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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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上版日期: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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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8-11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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