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 我的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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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逾期15天以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電腦版:::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全站搜 找服務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一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一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申辦流程 文件郵寄(或親自臨櫃辦理):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科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衛生局-食品藥物科承辦人員:張小姐電話:(03)5518160#232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普通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上版日期:111-05-10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下方連結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Copyright©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 電腦版行動版 更新日期111-08-11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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