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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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及藥師(生)「歇業」登記申請書odt pdf 14 PleaseclickifyounotaBOT 159.65.142.206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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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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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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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藥師公會會員入退會及執照申請注意事項. ·依據藥師法、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及藥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 二、藥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需於日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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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查「藥師法」第10條: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 ...
- 5藥師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