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63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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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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