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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義新廠函詢該廠固定污染源( 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案
民國110年12月15日星期三04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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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義新廠函詢該廠固定污染源(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第
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案
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1.29.環署空字第1060089647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年11月29日
主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義新廠函詢該廠固定污染源(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是否屬公
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之「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
第二批「非鐵金屬初級融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規定,以非鐵金屬礦、礦
砂或非鐵金屬錠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之各種金屬冶煉,其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
量大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其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
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二、本案貴轄該公司領有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應屬本署公
告之「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第二批「
非鐵金屬初級融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倘該公司M01每批總設計容量或
總實際處理量大於5公噸,則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倘該公司M01每批
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本案請
貴局依個案情形,本權責認定後逕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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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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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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