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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義新廠函詢該廠固定污染源( 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案 民國110年12月15日星期三04時51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環保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義新廠函詢該廠固定污染源(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第 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案 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1.29.環署空字第1060089647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年11月29日 主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義新廠函詢該廠固定污染源(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是否屬公 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之「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 第二批「非鐵金屬初級融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規定,以非鐵金屬礦、礦 砂或非鐵金屬錠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之各種金屬冶煉,其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 量大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其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 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二、本案貴轄該公司領有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銅鑄造製造程序),應屬本署公 告之「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第二批「 非鐵金屬初級融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倘該公司M01每批總設計容量或 總實際處理量大於5公噸,則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倘該公司M01每批 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本案請 貴局依個案情形,本權責認定後逕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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