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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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91 年08 月15 ...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固定源空污防制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91年08月15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8年08月06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56205號公告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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