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新北市政府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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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搜尋 搜尋 ::: 兒童網站 English 新北市政府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搜尋 空氣品質指標(AQI) 汐止 28/ 萬里 42/ 新店 23/ 土城 32/ 板橋 30/ 新莊 26/ 菜寮 30/ 林口 27/ 淡水 24/ 三重 42/ 永和 38/ 汐止 萬里 新店 土城 板橋 新莊 菜寮 林口 淡水 三重 永和 關閉 環保局 關於本局 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與分機 大事紀 局長介紹 局長與民有約 市長信箱 +看更多 發佈資訊 焦點新聞 公告訊息 活動報名 +看更多 影音刊物 月曆 小菉月刊 環保情報站 環保影音 +看更多 性別主流化專區 關於我們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性別平等意識培力 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統計與分析 性別預算 性別平等宣導 +看更多 廉政園地 關於我們 分享園地 廉政會報 相關連結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台 +看更多 統計資料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統計分析 統計年報 預決算書 民間團體補(捐)助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專區 下載專區 宣導資訊 垃圾/回收/環境整潔 垃圾清運 專用垃圾袋(兩用袋) 路線查詢 清潔隊專線.大型家具清運 廚餘回收再利用 廢機動車輛查詢 裝修廢棄物簡易分類場 集撕廣益(小廣告) 新北屎滅之任×九品鏟屎官 不塑之客 友善店家 reBAG袋袋相傳 新北Ucup 源頭減量 +看更多 資源回收 資源回收資訊網 回收物品易查通 舊衣回收 黃金資收站 幸福小站 +看更多 病媒防治與宣導 簡介 消毒噴藥 社區防蚊師 環境用藥使用及購買 法規/標準 相關連結 +看更多 清淨家園推動 里環境認證 公廁管理 地方環境清潔考核成果 其他環境衛生推動 +看更多 淨山淨灘 海岸淨灘認養 淨灘合作社 宣導資料 海廢調查及淨灘成果 +看更多 Q&A 垃圾分類/回收 居家環境害蟲 廢棄物 廢棄車輛 +看更多 公害陳情與防治 公害稽查 體制演變歷程 陳情管道與處理作業 稽查分隊簡介 常見非環保機關受理案件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 環保罰單 +看更多 空氣污染防制 空氣污染防制介紹 固定及逸散污染源管制(工廠、工地及餐飲業) 移動污染源管制(機車、柴油車) 新北普度專區 室內空氣品質 空氣品質監測資訊 法規/標準 +看更多 噪音管制 噪音管制介紹 噪音管制公告 噪音車管制 監測資訊 法規/標準 相關連結 +看更多 水污染防治 水環境介紹 河川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 飲用水衛生管理 監測資訊 法規/標準 +看更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簡介 土水業務內容 列管場址狀態 場置性監測井分布 申報審、備查作業流程 法規/標準 相關連結 +看更多 事業廢棄物 簡介 法規/標準 相關連結 毒性化學物質 簡介 法規/標準 事故報知方式 相關連結 +看更多 環境檢驗 簡介 法規/標準 相關連結 Q&A 公害與糾舉 監測與檢驗 汽機車/柴油車排氣事務 噪音車管制 營建空污 各詞解釋/小百科Q&A +看更多 補助/許可/申報 車輛補助 新購電動機車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 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 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電動機車 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 +看更多 許可申請 空氣品質許可 水污染許可 廢棄物許可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 土壤及地下水許可 +看更多 特定工廠登記輔導專區 懶人包 流程書表與窗口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水污染防治程序 廢棄物清理程序 空氣污染防制程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程序 Q&A +看更多 工廠登記 營建空污費申報 事業廢棄物申報 申辦e服務 低碳社區補助 Q&A 申辦與許可管制 低碳永續/環教 低碳生活網 環保小局長 環保志工 永續發展資訊網 環境影響評估 業務介紹 環評審查流程 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委員名冊&組織規程 法規/標準/規範事項 檔案下載 +看更多 環境教育 簡介 環教成果 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獎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保英雄 環境公民種子講師 推廣教材 環境教育繪本 永續未來學院 2021新北環境季 法規/標準 環境知識競賽 +看更多 綠色消費 簡介 環保集點 環保福利社 綠色餐廳 環保旅店 綠色商店 環保標章旅館 綠色旅遊 下載專區 +看更多 濕地故事館 活動資訊及報名 最新消息 本館介紹 參訪資訊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看更多 Q&A 環境教育 環境影響評估 垃圾處理廠場 垃圾處理概要 廢棄物處理的演變 底渣再利用 相關連結 八里垃圾焚化廠 樹林垃圾焚化廠 新店垃圾焚化廠 八里垃圾掩埋場 Q&A 垃圾處理廠場 兒童網站 English 新北市政府 網站導覽 字級選擇 大 中 小 ::: 小菉月刊 10511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共通性事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辦法統一規範,為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功能,有必要明確規範公私場所設置專責人員之等級與專責單位之員額、專責人員應專職執行業務,及其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規定,爰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計13條,於105年8月11日訂定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應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第四條  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第五條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

但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公私場所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第六條  二以上之公私場所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同處理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致時,應以最高級別設置共同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第七條  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於離職或異動後,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第二項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異動,指調離原公私場所廠址,或於原公私場所廠址擔任非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職務。

第八條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

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代理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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