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確實專職設置,環保局將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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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確實專職設置,環保局將加強查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已於105年8月11日訂定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目的係為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功能,苗栗縣政府環保局今(106)年度將針對列管應設置空污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加強執行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一併查察確認業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專職設置及業務執行情形,以督促事業單位及專責人員善盡環境保護責任,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落實空污防制設備之操作維護。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目前本縣列管應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共6廠、甲級專責人員38廠、乙級專責人員131廠,環保署公告之管理辦法除要求業者應設置專責人員外,同時亦明定空污專責人員應專職及執行業務之相關規範。
今(106)年度環保局將針對轄內列管經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加強查察專責人員設置及業務執行之法規符合情形,若有發現空污專責人員未設置或非專職等未符合規定情形者,環保局將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有鑑於環保專責人員制度施行多年,仍有公私場所因違反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而被告發處分,環保局再次提醒各公私場所,若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情事,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向環保局申請人員代理或提送具備合格證照人員重新核定設置,以符合法規規定,並避免受罰;同時提醒空污專責人員應注意管理辦法規範應執行之業務範圍及項目,並專職執行環保業務,若有空污專責人員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內容者,將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公私場所或專責人員若有空污法或專責人員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1或235,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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