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友善列印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有關乙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期間之勞動條件,經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后,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約定乙方之出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以下是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801.aspx?lsid=FL083713&ldate=20160226的庫存網頁。

此資料於2019/05/0407:49:47由搜尋引擎所抓取,此網頁內容可能已經更新。

您的檢索字詞為:切結書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函釋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 (民國105年02月26日修正) 1       ______________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要派單 位」)自民國(下同)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止訂有勞務採購契約(以下簡稱「本勞務採購契約」),於本勞務採購契 約期間內,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本勞務採購契約屆 滿或提前終止時,除有本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外,乙方之工作地點、工作 職稱、工作內容等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有關乙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期間之 勞動條件,經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后,俾資遵循: 一、契約起始日:聘僱期間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

二、派遣期間: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三、工作職稱:____________。

四、工作地點: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五、工作內容: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六、薪資: (一)乙方之薪資如下勾選項目,下列薪資不得內含全勤獎金、其他福利 或補助: □按月計薪,月薪:新臺幣(下同)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日計薪,日薪: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時計薪,時薪: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件計酬,每件:________________元整(件數認定依派遣工作 單之規定)。

(二)前款所列薪資,應以工作所需具備之學歷、經歷、職責程度等參數 ,作為敘薪參考指標。

(三)薪資發放:雙方同意每月薪資之發放日為每月日,發放日遇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致未能於當日發給者,則提前至一個工作日 發放。

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並代為扣繳個人負擔之勞保 費、就保費、健保費及個人所得稅。

(四)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七、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一)乙方之工作時間如下勾選項目: □乙方應於要派單位正常上班時間出勤,上班時間為週_至週_( 國定假日除外)早上__時_分至下午__時_分,休息時間為__時 _分至___時_分,每日工作__小時。

□乙方為輪班制人員,上班時間與休息時間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二)乙方應按要派單位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刷卡、簽到簽退或 其他要派單位規定紀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曠 職。

八、加班: (一)要派單位基於業務及服務之需求,經徵得乙方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 或於休假日工作者,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付加班費,發給時 間依本契約第六點第三款約定辦理。

延長乙方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乙方加班時,應依甲方之加班程序辦理。

(三)乙方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九、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 (一)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要派單位之業務服務需求,雙方同意依「天 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約定乙方之出 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二)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 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無法出勤工作, 甲方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強迫乙方以事假或其他 假別處理、強迫乙方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 1.乙方工作所在地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 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乙方因而未出 勤時。

2.乙方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權責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 ,惟乙方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 能出勤時。

3.乙方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權責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 ,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通報權責 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致未出勤時。

(四)乙方因前款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但應甲方之要求而出勤,除 當日工資照給外,甲方同意加給工資__元,並提供交通工具、交 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工作規範: (一)工作紀律:乙方應依要派單位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 ,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要派單位之管理規章。

(二)廉政倫理條款:乙方同意比照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 定,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接受招待或受餽贈 、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乙方並同意簽立遵守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

(三)電腦軟體使用原則:乙方不得於要派單位之電腦內安裝未經合法授 權使用之軟體,於安裝合法授權之軟體前,應經要派單位事前之同 意。

(四)迴避進用:要派單位為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學校及事業機構 時,乙方同意遵守「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之 規定,乙方聲明,乙方非屬要派單位之機關首長或其上級機關首長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亦非屬要派單位主管、採購案件 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 事者,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乙方並同意簽立遵守 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五)行政中立:要派單位為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學校及事業機構 時,乙方同意應比照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 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規定,維持中立,乙方並同意簽立 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十一、派遣工作單: 甲方於派遣乙方至要派單位工作時,應製作派遣工作單(附件二) ,連同勞動契約影本交付乙方及要派單位。

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 ,要派單位應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容,對派遣勞工為合理 之指揮監督。

十二、福利: (一)甲方為乙方投保商業保險: ■傷害保險 □其他:________ (二)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之發放,發給對象以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為限(按實際在職天數比例計支),發放方式如下勾選項目 : □按月計薪者,以_______個月薪資核給。

□按日計薪者,以_______日薪資核給。

□按時計薪者,以_______小時薪資核給。

□按件計薪者,以_______件薪資核給。

(三)其餘相關福利,依甲方相關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職工福利金 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三、請假: (一)乙方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假 、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 公假及陪產假等十種,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1.婚假:乙方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2.事假:乙方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 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普通傷病假:乙方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 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____日(含)以 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 資半數者,由甲方補足之)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 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經甲方同意得予留職停薪。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4.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請假日 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規定辦理。

5.喪假:工資照給。

乙方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2)(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3)兄弟姊妹、配偶之(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6.公傷病假:乙方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 、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給予補償。

7.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2)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3)本目之(1)、(2)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 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4)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一星期。

(5)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6)本目之(4)、(5)規定之女性員工停止工作期間,工資__ ___。

(7)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8.產檢假:乙方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工資照給。

9.陪產假:乙方於其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共十五日中,擇五 日休假。

陪產假工資照給。

10.家庭照顧假:乙方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事 假規定辦理。

11.公假:乙方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依實際需要天數給 予公假,工資照給。

(二)乙方不能出勤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乙方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 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 育二年為限。

(四)甲方設有全勤獎金制度者,乙方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 病假、公假、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 假時,不影響其領取全勤獎金之權利。

(五)乙方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假時 ,甲方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四、特別休假: (一)甲方應依乙方之工作年資,依法核給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自受僱 當日起算。

乙方為要派單位原使用之派遣勞工,經甲方僱用並指 派繼續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為保障乙方休假權 益,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應溯自乙方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第一 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

(二)派遣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 服務於同要派單位,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款規定併計特別休 假。

(三)特別休假日期應協商排定之。

十五、乙方權益保障: (一)甲方於乙方到職日依法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

(二)退休:甲方應依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為乙方提繳(撥)勞工退休 金。

(三)派遣期間轉任: 1.乙方於派遣期間經要派機關(或其他機關)以公開遴補程序進 用(包含國家考試),致須與甲方解除勞動契約者,甲方保證 不妨礙、阻擾或要求乙方負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及違約賠償之責 任。

2.乙方依前款約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時,甲、乙雙方之勞 動契約視為終止,且甲方同意乙方無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預告。

(四)職業災害: 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時,甲方應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甲方並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與甲方連帶負擔勞動基準 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 規定,已由甲方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主張抵充。

(五)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1.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並應與 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就上開事項應與甲方共同履行雇主義 務。

2.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 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 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乙方遭受要派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 要派單位應受理申訴後並與甲方共同調查,經調查屬實,要派 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並將結果通知甲方及乙方。

(六)勞工安全衛生: 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辦理乙方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健康、安全及 福祉。

(七)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六、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執行工作而知悉、接觸、取得要派單位之任何業務相關資 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善盡保密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取 得要派單位書面同意外,不得擅自對外公佈、告知或移轉予任何 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之內容,或對外發表。

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業務相關資料。

(二)乙方自要派單位去職或甲方、要派單位提出請求時,應立即歸還 所有屬於要派單位之供應品、設備或業務文件資料,且不得留有 任何形式之複本及電子紀錄。

(三)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撤銷、無效或 不成立而失其效力。

如有違反者,乙方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 任。

十七、智慧財產權條款: (一)本契約所指之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依法令定義之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標的。

(二)乙方於派駐要派單位期間因執行工作所完成或創作之構想、概念 、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或營業秘密 等,無論有無取得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其一切相關 權利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申請權)均無償歸屬要派單 位所有,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未經要派單位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或申請 登記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要派單位如有登記或申請智 慧財產權之需要,乙方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八、契約之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 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要派單位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 間內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十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訂事項,悉依其他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契約修改: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二十一、合意管轄: 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執,雙方同意以誠信原 則協商解決,如因而訴訟,雙方同意以乙方工作所在地之臺灣_ 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相關圖表:附件一切結書.PDF附件二事業單位派遣工作單.PDF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