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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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目的除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加重販毒刑責及防制新興毒品氾濫,同時也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建議,提供施用毒品者更多的醫療處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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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肅清煙毒條例)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 ...
- 2刑事大法庭就毒品條例第35條之1作裁定 - 司法院
... 號裁定: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 ... 不受理之判決,依憑法條文義、立法理由,或基於被告利益、修法意旨, ...
-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 衛生福利部
(2) 另因食藥署亦為毒品審議委員會. Page 5. 3. 幕僚機關之一,倘未來修法通過. 後,循例本署將儘力協助配合提. 供新興物質(含類似物)藥、毒理. 等性質及各國列管情形等 ...
-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 ...
- 5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6-12-21
此次修法目的除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加重販毒刑責及防制新興毒品氾濫,同時也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建議,提供施用毒品者更多的醫療處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