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詹連財律師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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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 ... 詹連財律師的法律分享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詹連財律師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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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歴:現任智行法律事務所律師 1.律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2.曾任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組長)十年。

3.中興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碩士在職專班。

4.現任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委員。

日本大阪工業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律暑期班結業。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不動產金融碩士學分班。

興國管理學院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結業。

東吳大學會計師學分班結業。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Oct02Tue201816:11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有人提問: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一般人的直覺一定會認為調解筆錄即可做為執行名義,結果查詢法條的結果,發現答案不是如此。

重點在於:拿錯文件去聲請強制執行,一旦程序駁回,不會退還執行費,白白損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因為同法第23條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所以這個調解筆錄居然只是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而已,還不算是執行名義。

所以必須先拿調解紀錄影本向民事法庭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裁定樣式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00號 聲 請 人xxx 相 對 人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xx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x月x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xx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http://labor.kcg.gov.tw/…/EpaperFi…/20121031111513260102.pdf 文章標籤 強制執行法類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詹連財 詹連財律師的法律分享部落格 詹連財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上一篇: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下一篇:DNA鑑定法律及司法運用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站方公告 [公告]MIB廣告分潤計劃、PIXwallet錢包帳戶條款異動通知[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新版部落格預設樣式上線 活動快報 臺南牽手創作祭 創作分享臺南遊記,就有機會獲得旅遊獎勵金,總獎勵... 看更多活動好康 我的好友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智慧財產權(1)土地開發類(1)家事事件(5)強制執行法(3)未分類文章(3) 最新文章 最新留言 動態訂閱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20二月(3) 2018十月(1) 2018五月(7) 2018一月(2)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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