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詞解釋第66條定著物/物的成分(部分) - 國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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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定著物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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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提案裁定—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延伸文章資訊
- 1權利客體 物
又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包含土地及定著. 物,其中土地之定義應無疑義,是考試上重點為定著物之要件。依最高法院. 6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定著物之要件 ...
- 2定著物- MBA智库百科
定著物是固定於土地並不能移動的有獨立實用價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樹木、溝渠等。定作物雖與土地連結,但不是土地的組成部分,故屬獨立之物。
- 3民法總則 - 國立臺灣大學
定著物是繼續附著於土地,達到一定經濟上的目的,例如輕便的軌. 道、高架道路、燈塔、巴黎鐵塔. (二) 成分:§66 II:「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4不動產之涵義,許文昌老師,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專欄,來勝 ...
定著物:指固定附著於土地之物。有的定著物可以獨立為物,有的定著物不能獨立為物。前者如建築物、游泳池、加油亭等 ...
- 5定著物|法律百科Legis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