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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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知命】常常關心眾生,前途一片光明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 【更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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