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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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 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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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民國100年06月2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3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
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
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
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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