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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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 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民國100年06月2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3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 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 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 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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