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提告更方便!雇主準備要更多!勞動事件法重點 - 德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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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從今年1月1日施行,請問您今年有因為勞資糾紛到法院調解或開庭嗎? 以下為大家整理勞動事件法六大重點! 一、勞工提告更方便(包山包海).
2020-09-0710:00
本所消息
【勞工提告更方便!雇主準備要更多!勞動事件法重點】
勞動事件法從今年1月1日施行,請問您今年有因為勞資糾紛到法院調解或開庭嗎?
以下為大家整理勞動事件法六大重點!
一、勞工提告更方便(包山包海)
是的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只要跟工作有關係的事情都可以提告,包括勞動契約、勞資會議決議、勞動關係所生之爭議、性別工作不平等、就業歧視、職業災害、競業禁止等包山包海。
二、勞工提告更方便(路途減少)
是的
勞工可選擇在工作地點提告,不用跑到公司所在地提告。
勞動事件法第6條規定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三、勞工提告更方便(門檻降低)
是的
勞工提告只要先繳1/3裁判費,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災勞工或遺屬可先不用繳費。
勞動事件法第12、14條規定
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勞工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四、勞工提告更方便(時間減少)
是的
勞工提告後要先調解(最多談3個月)。
進入一審訴訟程序後(6個月要結案)。
勞動事件法第24、32條規定
勞動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五、雇主準備要更多(訴訟成本增加)
舉證責任推定由雇主負擔。
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勞動事件法第35、37、38條規定
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勞工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
出勤紀錄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
六、雇主準備要更多(資料保管5年)
請記住
勞工名卡
出勤紀錄
工資清冊
雇主一定要保管5年喔,否則遇到訴訟要舉證時,可是沒有資料可以佐證,導致敗訴風險。
此外,如果主管機關勞檢,確認沒有依法保管上述資料,還會遭到處罰。
以上勞動事件法六大重點,請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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