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期貨證照5 年登錄期限金管會修正管理規則(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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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考量到國內金融從業人員相關證照,現行只有期貨商業務員及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證照訂有五年的登錄時限,為了使國內證券期貨業證照管理一致性,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證期》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刪除期貨證照5年登錄期限金管會修正管理規則 法源編輯室/ 2019-05-16 [評論數0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五)日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希望可以達到證券期貨業證照管理一致性,也可以強化期貨業證照管理。

金管會表示,考量到國內金融從業人員相關證照,現行只有期貨商業務員及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證照訂有五年的登錄時限,為了使國內證券期貨業證照管理一致性,所以刪除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2條中,取得期貨商業務員及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或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的規定。

由於目前並無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組織,而且期貨相關人員登記事務是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辦理,所以將條文中「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等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並簡稱同業公會。

金管會並表示,現行對於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金管會所指定機構(證基會)辦理之職前訓練並測驗合格。

為鑑別取得證照效期超過五年的初任業務員或離職期間超過五年再任業務員的期貨市場熟稔度,該人員的職前訓練課程,已由證基會洽商期貨公會另規劃三小時額外加強訓練課程,講授期貨市場法規與制度革新情形,期末測驗針對上述新增之專題課程加考一科,以強化其對於期貨市場新增法規與新制之瞭解與熟稔度。

此外,已登錄為業務員者應依現行規定每兩年持續參加在職訓練,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而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將撤銷業務員登記,以確保期貨業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現行金管會對於期貨業從業人員的訓練已有完備規範。

相關資料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5-1,8,13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9-51,52,58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5811號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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