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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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

退休人員專區  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退休公教人員薪傳人力運用  新制退撫給與支領紀錄查詢系統已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正式上線,請退休人員多加利用  轉知本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須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銓敘部業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同法第79條第5項及第80條規定,於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之。

另公務人員曾依原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退撫法第1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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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該條文說明略以,所稱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所稱其他名義給與,指浮動性報酬(如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

附件: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pdf (212.02K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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