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二審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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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二審案件裁判結果之統計分析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於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得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受理上訴受理上訴案件,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全面覆審,就事實認定、法律之適用、刑罰之量定自為判決,如認為與原審判決一致時,乃駁回上訴,不一致時則應撤銷判自為判決。

本文取台灣地區自七十二年至八十一年刑事上訴二審案件選取主要罪名依時間性、機關別及裁判結果加以分析,藉瞭解當前上訴二審案件主要罪名與裁判結果情形。

本文取十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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