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業務簡介-刑事-刑事簡介-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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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惟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 ... 一、上訴主體(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惟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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