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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
法源法律網|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
勞工簽到或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雇主於核發工資前負有及時修正義務,不得僅以其採取加班申請制,而解免其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裁判字號:108年度判字第437號
案由摘要: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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