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 - 訂房優惠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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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判字第437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人賴香伶訴訟代理人黃慧婷律師陳柏元律師邱馨嫻律師被上訴人華經資訊企業 . 訂房優惠報報 大家都在找解答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 法源法律網|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 勞工簽到或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雇主於核發工資前負有及時修正義務,不得僅以其採取加班申請制,而解免其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裁判字號:108年度判字第437號 案由摘要: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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