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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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地下水鑿井技工,指地下水鑿井業僱用從事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技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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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地下水鑿井技工,指地下水鑿井業僱用從事地下水之水 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技術工人。

三、為辦理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相關事宜,得設考驗委員會。

四、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日期及簡章,由水利署或委託辦理之機關(構) 公告之。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五歲,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資格或具有二年 以上鑿井經驗由合格鑿井業者出具證明者,均得參加鑿井技工考驗。

六、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學科測驗成績以四十 分為滿分,術科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滿分,學、術科成績合併計算, 其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合格。

但學科測驗分數未達十五分者,仍為不合 格。

考驗總成績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採四捨 五入法進入第二位。

七、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者,經水利署公布名單後,由本部發給合格 證書。

八、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有下列情事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水利 署申請補換發: (一)合格證書遺失者,應切結聲明遺失事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 份、照片一張。

(二)合格證書毀損或破損者,檢附原合格證書、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照片一張。

(三)如因更改姓名者,應檢附戶口謄本、原合格證書、國民身分證影 本一份、照片一張。

九、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應繳報名費、術科考驗費及考驗合格之證書費, 申請考驗合格證書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其收費標準由本部依規費 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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