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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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勞雇雙方理解補休方式,新修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明定補休 ... 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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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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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二十七)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勞動部表示,配合法令之修正,所以調整相關規範供勞雇雙方遵循。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新增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明定「每三個月」的計算方式,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
另要求雇主如果有依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等情形時,都應該公告周知。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為讓勞雇雙方理解補休方式,新修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明定補休方式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另補休期限屆期者,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最慢應該在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且考量勞工舉證不易,當勞工主張本項權利雇主卻有異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說明,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為明確新制實施方式,避免引起爭議,新修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
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相關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4,30,30-1,32,32-1,34,36,38,7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22-22-3,24-1,37條勞動條2字第1060131624號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例假將成選擇之債2017年勞基法修正草案簡評(三)勞工在關係企業間調動優退雇主應另行籌措退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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