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審議須知 -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logo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之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可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事項申請爭議審議。

跳到主要內容 首頁 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 便民服務 爭議審議須知 ::: 爭議審議須知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依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之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可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事項申請爭議審議。

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才能提起爭議審議(均稱申請人)。

二、對勞工保險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方得提起爭議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七)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三、又依就業保險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勞工保險局)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回頂端按鈕 關閉選單::: 關於爭審會 本會簡介 爭議審議案件審理流程圖 爭審會委員組成 案件查詢 保險爭議審議案件進度查詢 保險爭議審定書查詢 線上申請 聲明爭議審議 申請閱覽卷宗 申請到會陳述意見 便民服務 常見問題QA 爭議審議須知 表格文件下載 相關網站連結 法令宣導 相關法令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