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罰則規定、提高亂丟垃圾罰責- 提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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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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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罰則規定、提高亂丟垃圾罰責
提議者 油膩膩
已附議3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7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17-11-14
檢核
2017-11-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2018-01-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今到處都有人在亂丟煙蒂、隨地大小便、丟置垃圾包
顯見目前罰責部分1,200~6,000元已經不合時宜
希望能夠提高20倍罰鍰至24,000~120,000元
以嚇阻故意製造髒亂的不肖人士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
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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