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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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民眾飼養犬隻有咬傷人的紀錄,業經動保處發公文通知該民眾,其所飼養的犬隻列入攻擊性犬隻,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該犬隻如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 ... 請輸入關鍵字
延伸文章資訊
- 1動物保護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前項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第一項申領執照之 ...
- 2動物保護法§20-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3動物保護法第1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 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 4動物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收容於動物 ...
- 5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寵物之管理 - 六法全書 - mywoo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