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律審功能之反思——理論與實證之分析-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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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第三審為法律審,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審查之界限;「統一法律見解」及「對於具體個案為法律上救濟」,為現行民事訴訟法規範下之第三審制度目的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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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第三審管轄法院為最高法院,得撤銷下級法院作成之判決,具有統一解釋法令的特性。 得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僅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7),故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對於下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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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同樣是業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若是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法院原則上會依速審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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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判決雖有同條第六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 如不影響裁判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故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必須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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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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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2017/6/20):「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被告於事實審所未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