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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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目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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