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艾注意/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時效篇) - 住商不動產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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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此即所謂5年時效,不動產交易中物之交付時即為交屋時,故交屋後5年內無主張瑕疵擔保之權利即消滅,此亦為瑕疵擔保的最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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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題 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6個月及5年*(註一) 買方於交屋後,在一定時間內如發現瑕疵,可依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請賣方修復。

不過,瑕疵擔保責任仍有些重點及特殊的案件,讓我們來了解這些重點及例外。

一種權利怎麼會有兩種期限,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 答案是:兩種都對,差別在於時效起算的時間點。

瑕疵擔保責任關於時效的依據為民法第365條,從條文內即可發現有6個月與5年兩種期限,那該如何選擇適用之期限? 一、「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此即所謂5年時效,不動產交易中物之交付時即為交屋時,故交屋後5年內無主張瑕疵擔保之權利即消滅,此亦為瑕疵擔保的最長時效。

二、「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看似複雜,但分成兩部分就很容易看懂: A.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買方於交屋時〈後)應依通常方式檢查房屋,如有問題應立即通知賣方,縱未能依通常方式檢查到之問題,如日後發現,也應該立即通知賣方,此為買方的通知義務。

B.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此即所謂6個月時效,若賣方拖延不願處理,買方就必須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確保權利不因時效消滅。

C.簡言之,買方若不依通常程序檢查,發現問題後未及時通知或通知後未於6個月內行使權利,都會因此失去瑕疵擔保的請求權利。

瞭解更多:瞭解更多房屋瑕疵之法律知識 *(註1)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問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撰文:住商總部法務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延伸閱讀: 法律艾注意/房子有瑕疵能解除契約嗎? 法律艾注意/買房子出現瑕疵!?賣方要負責嗎? 法律艾注意/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權益篇)   回上頁 列表頁 下一則 會員登入 fb g+ or 一般會員 成交會員 登入 會員註冊 忘記密碼 同業菁英會員加入 會員註冊 返回 送出 送出註冊視同您已閱讀,並同意住商不動產網站服務條款以及隱私權聲明 忘記密碼 返回 送出 請輸入您註冊的帳號,臨時密碼將發送至您的手機號碼或著電子郵件 新增個人資料 新增聯絡方式,忘記密碼時,系統可以自動發臨時密碼給你 儲存 略過 輸入簡訊驗證碼 已將驗證碼發送至您的手機門號 送出 取消 輸入Email驗證碼 已將驗證碼發送至您的Email 送出 取消 同業菁英會員加入 返回 送出 送出註冊視同您已閱讀,並同意住商不動產網站服務條款以及隱私權聲明 房仲菁英電子報 返回 送出 送出註冊視同您已閱讀,並同意住商不動產網站服務條款以及隱私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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