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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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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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醫事目
第5條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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