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臉書扣繳退稅爭議談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課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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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臉書扣繳退稅爭議談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課稅制度.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淑卿會計師. 2018/3/29. 1070301. 一、前言 我國消費者透過電子商務網站平台購買商品及 ... home 議題與觀點 從臉書扣繳退稅爭議談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課稅制度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淑卿會計師 2018/3/29 一、前言 我國消費者透過電子商務網站平台購買商品及勞務金額越來越大,而架設網站平台之企業或個人,往往透過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公司執行交易,實際交易所得難以掌握,造成透過網站的虛擬商店無需繳納或繳納較低稅負之租稅,實體商家依法應申報繳納稅款之不公平現象。

爰此,財政部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已分別在105年至107年間就營業稅及所得稅建立課稅制度。

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之課稅新制,追溯自106年起適用。

以境外電商臉書為例,其必須提出申請後,107年5月即能以新制申報營所稅;至於106年已經就源扣繳20%的部分,也可以申請退稅。

因此衍生扣繳稅款退稅爭議,本文爰簡介跨境電商課稅制度,並對上開爭議提出探討。

  二、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之規範 財政部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按期報繳營業稅,並以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規劃「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境外電商營業人可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依網頁指示填入申請稅籍登記相關資訊,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密碼,完成身分驗證後,即可線上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線上登錄進、銷項資料、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於線上產製營業稅申報書及繳款書。

考量境外電商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須配合其內部作業系統調整,財政部規定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

  三、境外電商「所得稅」課稅之規範 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公告「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其買受人如屬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報酬時,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如買受人屬我國個人,則由該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外。

另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再按其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分別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並溯自106年度起適用。

相關重點如次︰ (一)「所得」計算之規定 1.相關成本費用之減除 (1)核實認定: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

(2)按主營業項目之同業淨利率計算:依稽徵機關核定之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提供平臺服務」者,其淨利率為30%。

(3)依30%計算:適用不符合上述規定者。

(4)依查得資料: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上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2.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劃分: 除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外,其餘依下列方式認定。

(1)核實認定: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

(2)按50%認定:無法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外交易流程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

(3)依查得資料: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稅款繳納方式 1.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稅款。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扣繳稅款。

2.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限申報納稅。

3.平臺業者 (1)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

(2)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手續費課徵所得稅。

其轉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之價款為我國來源收入者,外國平臺業者應履行扣繳義務,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

(三)上述所得稅課徵規範追溯自106年度起適用,因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依給付總額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

(四)釋例說明 例如我國電商付給Facebook(以下簡稱臉書)新台幣10,000元在國內刊登廣告,屬臉書在我國境內所得,若臉書依規定申請適用淨利率30%,因利潤貢獻度為100%(因為只在國內刊登),則10,000元中的3,000元屬應稅所得(10,000元×30%×100%=3,000元),乘以境外企業扣繳率20%後,臉書此筆交易要繳600元所得稅,比原本就源扣繳2,000元稅款,少了1,400元。

新制追溯自106年起適用,境外電商臉書必須提出申請後,107年5月即能以新制申報營所稅;至於106年已經就源扣繳20%的部分,也可以申請退稅。

四、我國電商使用臉書刊登廣告扣繳所得稅款之繳納方式 我國實施統一發票制度,營業稅5%必須內含在售價之內,此與國外的制度並不相同。

臉書在我國經營廣告業務,我國電商向臉書購買100萬元的廣告,依照國際上交易慣例是採用稅外加的方式,我國電商必需支付100萬元給臉書。

但依我國的稅法規定,交易金額需先扣除20%扣繳稅款,80%才能給付給臉書。

但是臉書認為應該付100萬元,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少付。

此時,有下列不同的繳納方式︰ (一)我國電商沒有跟臉書直接往來者︰ 電商每隔幾天刷一次信用卡付款,然後拿著線上列印的invoice跟付款憑證(即信用卡刷卡記錄),在刷卡日起算1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

現行的稅制會認為交易是淨額交易,給付是80%,所以付的100萬元必須除以80%(1-扣繳率20%),算出交易額是125萬元。

因此,我國電商應該幫臉書繳25萬元的營業稅〔計算式︰10,000,000元÷(1-20%)×20%=250,000元〕,造成買方要幫賣方繳納扣繳稅款的錯頻現象,而且稅率是外加的25%(25萬元/100元=25%),而不是原本20%稅率。

等於100萬元的廣告費,實際是要花125萬元的成本。

部分電商於是透過較有規模的台灣臉書廣告服務商所提供代收付廣告費,加收5%代收付服務費的機制,取得廣告服務商開立的發票。

以100萬元的廣告費為例,就是100萬*1.05=105萬元,外加5%營業稅5.25萬元,共110.25萬元含稅。

但這並沒有解決問題。

(二)較具規模之我國電商跟臉書直接往來者︰ 每個月臉書會統計前一個月的廣告費並寄invoice給我國電商,我國電商電匯80%的廣告費給臉書,並向國稅局報稅繳20%扣繳稅款,再把電匯的水單跟繳稅後扣繳憑單Email提供給臉書沖銷上個月的廣告費。

我國電商實際廣告費成本就是100萬元。

五、我國電商代繳境外電商應受扣繳之所得稅款弱化了我國電商之市場競爭力 依所得稅量能課稅之法規,係由賺取所得者繳稅,始為合法。

扣繳義務人只是輔助徵稅的工具。

但扣繳制度,要求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應扣繳該扣的稅款,卻因為國外交易慣例都是淨額交易,造成國內法律規定跟國外交易慣例不相符,進而產生我國電商向臉書購買廣告需額外負擔扣繳稅款的錯頻現象。

扣繳制度原為節省稅收稽徵成本而設,臉書廣告收入扣繳義務人,反客為主成了納稅人,大家卻只關注扣繳稅款有無繳納入庫,而未關注稅款是由誰負擔。

我國電商向臉書購買電子勞務,還要幫賺錢的賣方繳納25%所得稅殊不合理,也弱化了我國電商產業競爭力。

六、境外電商扣繳退稅爭議之建議 根據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表示,目前臉書與各家境外電商營業人遲遲未依新法規定,向政府申請所得稅「淨利率」及「國內貢獻度」認定,或已申請但尚未公告給國內電商,導致目前電商仍須以給付額之20%代為扣繳,若刷信用卡者,更需要另外提繳25%給稅局。

由於賣方市場過於強勢(境外平台如臉書),倘境外電商營業人以事不關己,不願向稽徵機關申請,我國電商業者購買相關跨境電子勞務時,是否得自107年起依照該令,逕為代位申請依淨利率及國內貢獻度進行扣繳及申報稅款?又境外電商營業人提出申請後,是所有與其往來的國內電商均可適用新制扣繳?或者尚需逐案認定?財政部允宜思考合理之配套措施,甚或發布函釋說明,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

再者,我國電商額外負擔代繳扣繳稅款之相關退稅權益,依目前退稅法令,稅款會退給臉書愛爾蘭。

電商本於稅款為其代繳之事實,已共同向臉書及主管機關力爭,若臉書獲得退稅資格後,應退還之款項應直接退回電商業者(未來其他業者亦應比照辦理)。

建議財政部開放讓國內電商舉證代繳之事實證據,同時要求臉書出具聲明書,依實質課稅原則,從善如流退給真正之代繳者。

七、建議財政部積極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落地課稅或修法強制落地 財政部今年初雖公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然並非基於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財政部或因修法緩不濟急及稽徵之及時性考量,遂自行擴張解釋將欠缺常設機構的境內來源所得賦予結算申報義務,然此與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允宜盡速透過修正所得稅法方式處理。

再者,國內電商購買臉書廣告勞務有巨量、頻繁但小額的特徵,購買廣告勞務的無數營業人無論金額大小,逐筆皆須辦理扣繳、代繳,已大幅增添扣繳的行政成本。

臉書廣告費扣繳爭議的癒結點在於「臉書缺乏國內營利事業的身分」,在這個事實前提不改變之情況下,臉書對我國業者銷售廣告勞務的營業稅與所得稅,在行政手續甚至實際稅負,依舊全都轉嫁給B2B的買受人負擔;至於B2C的一般消費者因無扣繳義務,等同免稅。

臉書課稅爭議如何解套?由於台灣電商的實⼒在國際上仍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少電商一年的臉書廣告預算上千萬,以此商業規模,建議財政部與臉書及其他大型跨境電商談判,先行輔導要求其盡快自動落地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也可提案修法設定境內年銷售達一定金額門檻(例如1億元)的跨境電商,即須強制落地。

使國內電商業者得免繁瑣扣繳作業,同時也正常取得發票扣抵。

納保法已經施行,財政部要求大型跨境電商莫再堅持境外身分,亦可落實保護納稅者權利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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