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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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三項︶。

﹂,是以,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 ... 關於誠品 誠品內涵 彰化優質環境 主持人簡介 最新消息 講座訓練 貼心資訊分享 活動訊息 服務項目 誠品出版 誠品電子報 電子報範本 會員專區 登入/註冊 檔案下載 常見問題 工商登記類服務 家庭財產類 審計服務類 精選網站 多媒體影音 聯絡我們 人才招募 聯絡我們 Menu 關於誠品 ►誠品內涵 ►彰化優質環境 ►主持人簡介 最新消息 ►講座訓練 ►貼心資訊分享 ►活動訊息 服務項目 誠品出版 ►誠品電子報 ►電子報範本 會員專區 ►登入/註冊 ►檔案下載 常見問題 ►工商登記類服務 ►家庭財產類 ►審計服務類 精選網站 多媒體影音 聯絡我們 ►人才招募 ►聯絡我們 工商登記類服務 一般問題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按停業登記係配合公司法第十條而設,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第一項︶。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第二項︶。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三項︶。

﹂,是以,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即有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應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申請文件、程序部分,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規定,公司如繼續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由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填具一份申請書︵須蓋具公司暨負責人原辦理公司登記所使用之印鑑章︶並詳述停業之起訖時間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如由代理人申請者,須另加具委託書一份。

︵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經商一字第○九○○二二七八二七○號函︶ 回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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