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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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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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7月17日
第1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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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懲戒法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