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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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者。

現在位置: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7月17日 第1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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