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 提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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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議者鑑於我國「勞檢成效不彰,且罰鍰過低,對於屢犯非法企業,並無有效嚇止的作用」之問題,建議雇主違反勞基法後,10日內未見改善並故意違法之雇主,拘役7天,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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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
提議者 Xpeace
已附議535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17-10-24
檢核
2017-10-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2017-12-26
回應階段
2018-01-12
了解更多
回應階段
2018-02-27
了解更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台灣勞檢成效不彰,且罰鍰過低(2萬~100萬,情節重大可罰至150萬),對於一直不改的非法企業,並無有效喝止的作用,例如:蘋果日報今年10月高雄客運違法排班駕駛累垮停路邊,高市勞工局昨稽查發現駕駛前一晚10時50分才下班,7小時後的清晨5時50分又上班,休息不到8小時,違反《勞基法》,而且高雄客運是累犯,高雄勞工局卻重罰4萬元。
引用:高雄客運違法排班駕駛累垮停路邊
至於台灣的企業為何沒在怕勞基法?主要原因是台灣勞檢員不足、罰責太低,因為勞檢會有一個SOP流程,到第一線稽查後會將結果丟到勞動雲平台上面做紀錄,但是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依法行政的那個「法」很有問題,現行規定都是第一次勸導、第二次再罰,到了第三次再罰,但是根本沒那麼多人力去做二次稽查,店家公司就是跟你賭,久久才回來一次開個三萬根本不用怕,兩三個月後老闆又賺了一筆,繳個三萬跟繳個保護費沒兩樣。
引用:慣老闆為何不甩勞基法 勞檢員點出關鍵原因
例如:請大家想想看,台灣為何酒駕制定這麼嚴格,還是有人敢酒後開車??因為喝酒的人會賭,我怎麼可能會這麼倒楣會遇上警察臨檢哩!!大家還記得上一次遇到警察酒測或是被開單是什麼時候?
利益與影響
趁著政府要修改一例一休,請把勞基法的罰則也要大幅度的提高
以下是我的建議:
1.企業雇主違反勞基法後,十天內不改善並故意違法的雇主(或企業負責人):拘役7天,不可役科罰金或其他勞務替代,可連續處罰。
2.勞基法的罰鍰應提高:10萬~1000萬,可連續開罰
3.增加勞檢員人力
勞基法刑罰化、大幅度提高罰鍰將有助改善我國的勞動環境
相關連結
勞檢員分享文PTT
企業雇主故意違反勞動基準法遭罰後,而不改善者:拘役一天!不得併科罰金或勞務。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附加檔案
裁罰罰鍰.jpg
189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機關名稱 勞動部
回應日期:
2018-02-27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Xpeace」及所有關注「勞動基準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之回應說明:
有關提議者鑑於我國「勞檢成效不彰,且罰鍰過低,對於屢犯非法企業,並無有效嚇止的作用」之問題,建議雇主違反勞基法後,10日內未見改善並故意違法之雇主,拘役7天,不可易科罰金或其他勞務替代,可連續處罰,且勞基法罰鍰應提高,並可連續開罰,並增加勞檢員人力。
先就現行措施及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裁處規定:
1.本部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時,參酌微罪行政刑罰除罪化趨勢,檢討將違法 終止契約、未依法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違法情事,修正以行政罰鍰方式論處並提高處罰額度。
至針對特定保護事項如雇主強迫勞工加班、強迫勞動等雇主違反情節較為重大部分,則維持刑罰。
2.又勞動基準法第78條至第80條之1業規定,主管機關得就事業單位違反該法事由及情節輕重,課以2萬元至150萬元不等之罰鍰金額,並得依勞基法第80條之1規定,除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姓名外,同時,主管機關亦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爰依現行規定,已有加重處分及按次處罰之條款,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酌情量罰。
二、增加勞檢員人力部分
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改善我國勞動環境,本部自104年起補助地方政府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已大幅提升勞動條件檢查量能。
另為進一步使我國勞動檢查人力符合已開發國家標準,本部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再增加177名安全衛生檢查人力,俟人力到位後,全國勞檢人力將達1千人,可望達到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已開發國家標準,有助於落實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及安全健康。
研商辦理情形
一、與提議者確認訴求:
經數次提議者聯繫未果,爰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將提案訴求初步回應意見公告於公共政策參與平臺,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提案人知悉。
二、討論研議:
107年2月7日由勞動部邀請提議者、專家學者,就提議內容等當面討論、交換意見。
參採情形
有關「勞動基準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議題,經研議後說明如下:
1.行政刑法雖可達威嚇效果,惟司法程序恐延宕過久,緩不濟急,再者,採取立即行政(罰)裁處搭配行政監督檢查,反可達立即正義之申張。
目前刑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皆可能易科罰金,並無「不可易科罰金或其他勞務替代」等立法例,且不可能為任一法律創設不可易科罰金等之法律,又刑法亦無所謂連續處罰的概念。
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雇主,如未涉有刑法上自由、身體或生命法益之侵害,採用行政罰處罰尚屬允當。
又現行勞動基準法第75至77條條文,就勞工財產、身體或自由法益侵害程度,已有刑法相關規範,其保護法益亦屬合宜,若要再增加以刑法處罰之行為,仍須視該行為侵害法益程度。
2.為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衛生與勞動權益,回應外界對於勞動檢查之期待,本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勞動條件檢查人力。
另本部已增聘勞動檢查人力,全國勞檢人力編制已接近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已開發國家之標準,有助於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及安全健康。
3.提案人及與會者所提建議納入未來政策研議之參考。
4.本部將適時加強法令宣導,促使雇主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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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勞動部
回應日期:
2018-01-12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Xpeace」及所有關注「勞動基準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針對上連署案的初步回應及規劃:
本議題本部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時,參酌微罪行政刑罰除罪化趨勢,檢討將違法終止契約、未依法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違法情事,修正以行政罰鍰方式論處並提高處罰額度。
至針對特定保護事項如雇主強迫勞工加班、強迫勞動等雇主違反情節較為重大部分,則維持刑罰。
又勞基法第78條至第80條之1業規定,主管機關得就事業單位違反該法事由及情節輕重,課以2萬元至150萬元不等之罰鍰金額,並得依勞基法第80條之1規定,除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姓名外,同時,主管機關亦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爰依現行規定,已有加重處分及按次處罰之條款,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酌情量罰。
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改善我國勞動環境,本部自104年起補助地方政府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已大幅提升勞動條件檢查量能。
另為進一步使我國勞動檢查人力符合已開發國家標準,本部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再增加177名安全衛生檢查人力,目前正陸續進用中,俟人力到位後,全國勞檢人力將達1千人,可望達到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已開發國家標準,有助於落實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及安全健康。
至有關「勞動基準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之提案,涉及本部權管法規「勞動基準法」之法制議題,將向提案人進一步說明釐清。
另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需於2個月內(107年2月2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爰參酌前開情形,本案辦理時程本部規劃如下:
STEP1問題釐清--於107年1月9日以前,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訴求。
STEP2討論研議--進行訴求研析及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各方意見。
STEP3正式回應--於107年2月26日以前,將本部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辦理情形在此平台和大家分享。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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