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為執行勞動檢查法有關罰鍰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勞動檢查機構查獲有關團體或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有關人員違反 ...
目前線上:974人,瀏覽人次:66301846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違反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勞動檢查法有關罰鍰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勞動檢查機構查獲有關團體或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
人、勞工、有關人員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
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時,應填具「勞動檢查法
罰鍰案件移送書」(格式一)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於收到勞動檢查機構之移送書,應於十五日內裁定,必要時
並得查證有關事項。
四、主管機關自行發現違反勞動檢查法者,於事實證據收集後逕行裁處。
五、主管機關執行罰鍰案件時,應填發「勞動檢查法罰鍰處分書」(格式
二),通知被處分人,並限其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拒不
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填發「勞動檢查法罰鍰強制執行移送書」(格式三)
,依勞檢查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於填發前項「勞動檢查法罰鍰處分書」或「勞動檢查法罰鍰
強制執行移送書」時,應以副本抄送檢查機構。
六、罰鍰額度,應謹慎考量被處罰對象違反情節之輕重及其改善誠意等因
素,得參酌左表,予以適當裁處。
┌───────┬────┬───┬───┬──┐
│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備註│
│條文事項│││以上││
├───────┼────┼───┼───┼──┤
│1.第十四條第│十五萬元││││
│一項│││││
│2.第十五條第│十五萬元││││
│二項│││││
│3.第二十五條│三萬元│五萬元│六萬元││
│第二項│││││
│4.第三十二條│三萬元│五萬元│六萬元││
│第一項│││││
│(1)第七條第│三萬元│五萬元│六萬元││
│二項│││││
└───────┴────┴───┴───┴──┘
七、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之處理及時效應予列管。
八、違反勞動檢查法事實發生地與雇主或事業單位或有關團體所在地非為
同一主管機關管轄時,得委託該管主管機關代為移送當地法院執行。
格式一
|甲||
(全銜)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移送書
中華民國年月日
字第號
受文者:
副本
:
收受者
┌──────┬─────────┬────┬┐
│一違法行為││二住址││
│人姓名││││
├──────┼─────────┼────┼┤
│三所屬事業││四地址││
│單位名稱││││
├──────┼─────────┼────┴┤
│五發現違反日│六違反事實(含當事│七違反法條│
│期、地點│者及有關資料)││
├──────┼─────────┼─────┤
│一│一│一│
│二│二│二│
│二│三│三│
└──────┴─────────┴─────┘
請依勞動檢查法有關罰鍰規定處理。
首長
銜名:
格式一|乙||
(全銜)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移送書中華
民國年月日
字第號
受文者:
副本
:
收受者
┌───────┬─────────┬────┬┐
│事業單位││││
│一違法或名稱││二住址││
│團體││││
├───────┼─────────┼────┼┤
│三負責人姓名││四地址││
├───────┼─────────┼────┴┤
│五發現違反日期│六違反事實(含當事│七違反法條│
│、地點│者及有關資料)││
├───────┼─────────┼─────┤
││││
││││
││││
││││
││││
└───────┴─────────┴─────┘
請依勞動檢查法有關罰鍰規定處理。
首長
銜名:
格式二
(全銜)勞動檢查法罰鍰處分書中華民國年月日
字第號
地址
被處分人::
(或住址)
副本
:(該管檢查機構)
收受者
主旨:被處分人違反勞動檢查法第條第
項規定事項,經本審(調)查屬實,依同法第
條規定,各處罰鍰新臺幣
元,應執行罰鍰新臺幣元整。
說明:
一、本案依機關(構)年月日字
第號函辦理。
二、有關違反勞動檢查法之事實:
三、裁定罰鍰之理由:
四、檢附罰鍰繳納通知單一份(三聯),請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繳納,如不依限繳納時,則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五、不服本處分者,請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機關提起訴
願。
首長銜名
格式三
(全銜)勞動檢查法罰鍰強制執行移送書
中華民國年月日
字第號
受文者:地方法院
副本
:(被處分人)
收受者
地址:
主旨:關於()
住址:
違反勞動檢查法有關規定,經本依法處罰鍰新臺幣
萬千百拾元整
乙案,前經通知限於年月日以前繳納
,但迄今尚未繳納,茲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請貴
院依法強制執行。
首長銜名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