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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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民國100 年12 月3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民國100年12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 、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 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 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 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 固定場所。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 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 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 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 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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