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案情:台灣已有《洗錢防制法》?而大陸是否也有洗錢罪的規定? ‧解析: 台灣地區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制訂《洗錢防制法》, 該法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洗錢者, ...
法律服務│圖書資訊│課程資訊│地政資訊│兩岸服務
本公司介紹
所長的話
業務簡介
專業團隊
兩岸時事
兩岸法律專欄
大陸法規
案件委託
李永然Blo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目前位置:永然關係企業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兩岸法律專欄
兩岸法律專欄
>回上一頁
◎
台商在大陸也應注意洗錢罪的規定!
案情:台灣已有《洗錢防制法》?而大陸是否也有洗錢罪的規定?‧解析: 台灣地區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制訂《洗錢防制法》,該法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前述「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者財產上之利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參見《洗錢防制法》第二條)。
而大陸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修正《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即規定「洗錢罪」,該條文稱: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罰金:1、提供資金帳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依前述規定可知構成「洗錢罪」,必須具備下述構成要件:其行為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已實施掩飾、隱瞞犯罪如毒品犯罪...等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參見方國、鄧永福著:他犯了洗錢罪,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經濟參考報)。
再者,本罪對於個人洗錢的行為之處罰,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擋罰」,有洗錢行為,情節一般的,沒收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另一檔刑則針對「情節嚴重」的洗錢行為!以上說明供台商參考!
回上頁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傳真:02-23914235
聯絡人張菁雯秘書‧電話:02-23956989#236‧E-mail ‧陳珮芬秘書‧電話:02-23956989#203‧E-mail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
延伸文章資訊
- 1【生活法律】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構成什麼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一般洗錢罪,是指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特殊洗錢罪. 另外一種洗錢 ...
- 2法律-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 3本所協助林小姐涉犯一般洗錢罪幫助犯獲法院宣告緩刑!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 ...
- 4成為「 人頭帳戶」如果被判刑,將極有可能無法易科罰金| 輕鬆 ...
最新實務見解-成為「 人頭帳戶」如果被判刑,將極有可能無法易科罰金 · 1.所觸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 例如刑法詐欺罪,最重本刑就是五年以下。但是洗錢防制法的 ...
- 5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 - 一起讀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了「一般洗錢罪」的處罰,構成洗錢的要件,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也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