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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台灣已有《洗錢防制法》?而大陸是否也有洗錢罪的規定? ‧解析: 台灣地區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制訂《洗錢防制法》, 該法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洗錢者, ... 法律服務│圖書資訊│課程資訊│地政資訊│兩岸服務 本公司介紹 所長的話 業務簡介 專業團隊 兩岸時事 兩岸法律專欄 大陸法規 案件委託 李永然Blo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目前位置:永然關係企業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兩岸法律專欄 兩岸法律專欄   >回上一頁 ◎ 台商在大陸也應注意洗錢罪的規定! 案情:台灣已有《洗錢防制法》?而大陸是否也有洗錢罪的規定?‧解析:  台灣地區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制訂《洗錢防制法》,該法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前述「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者財產上之利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參見《洗錢防制法》第二條)。

  而大陸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修正《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即規定「洗錢罪」,該條文稱: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罰金:1、提供資金帳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依前述規定可知構成「洗錢罪」,必須具備下述構成要件:其行為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已實施掩飾、隱瞞犯罪如毒品犯罪...等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參見方國、鄧永福著:他犯了洗錢罪,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經濟參考報)。

  再者,本罪對於個人洗錢的行為之處罰,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擋罰」,有洗錢行為,情節一般的,沒收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另一檔刑則針對「情節嚴重」的洗錢行為!以上說明供台商參考! 回上頁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傳真:02-23914235   聯絡人張菁雯秘書‧電話:02-23956989#236‧E-mail  ‧陳珮芬秘書‧電話:02-23956989#203‧E-mail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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