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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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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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
二、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於109年6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 ...
-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該會之機關名稱自109年7月17日起 ...
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於109年6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 ...
- 3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懲戒法院組織法( 民國37 年04 月1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任,掌管全國 ...
- 4Sense思法人- 【國考快訊】公務員懲戒法修法草案三讀通過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 ...
- 5懲戒法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懲戒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該院依法審判。